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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享受更低的产品折扣,李先生多次向某丰胸机构累积15万元的充值,后来认为未能达到该机构约定的丰胸效果,李先生向法院申诉,要求该丰胸机构返还卡内余额9万余元。 日前,海淀法院调解了此案 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合同解除,丰胸机构返还李先生卡内余额5万元。 原告李先生说,2007年被告丰胸机构承诺以预付充值的形式提供丰胸服务,然后在该丰胸机构办理丰胸项目卡,分三次陆续在丰胸卡内填充共计15万元。 之后,在该机构陆续接受了丰胸按摩。 按摩了一会儿,未见丰胸的效果。 然后李先生在之后的体检中发现左右奶的结构紊乱。 原告李先生认为双侧乳腺结构紊乱不是丰胸机构提供的丰胸按摩服务引起的,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被告返还充值卡内余额9万余元。 被告丰胸机构同意解除合同,但辩称不同意要求退款的索赔。 双方的服务合同都没有完成所有的服务项目,因为原告方违反了合同约定。 这是因为已经收费的项目不应该享受课程折扣价格。 根据通常的服务费用计算,李先生丰胸机构卡内的余额已经花费了。 另外李先生没有证据表明健康问题和丰胸机构之间有因果关系 经过法院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合同解除,丰胸机构返还了李先生卡内余额5万元。 【法官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必须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李先生和某丰胸机构之间形成了服务合同的关系。 现在李先生要求解除合同。 如果这个机构也同意解除合同,双方都可以解除合同。 关于具体返还金额的问题,合同中没有约定每次服务的费用。 考虑到现李先生的身体状况不适合继续接受丰胸服务,李先生在接受服务时享受较低的折扣,考虑到享受的折扣点、费用记录、卡内余额等,法院进行了综合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了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者可以约定乙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合同解除的条件成立的,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这是合同的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达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方面确定标识或者表示不以自己的行为履行第一债务。 (三)当事人延迟履行第一债务,经过催告也没有在合理期限内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不能达到合同目的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客户必须注意的是,充值有风险,成本高。 在本案中被告同意解除合同,双方的服务合同解除了。 通常,一方多次不同意解除合同或者没有法定解除理由的,合同不能解除,合同不解除的,自然合同金不能退还。

来源:搜狐微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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