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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年5月9日,银保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网络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这是继去年11月以来的第二次政策文件。 在商业银行网络贷款业务的真正规范的背后,应该说“意见征集原稿”确定了很多未确定事项,总体上与以前的“意见征集原稿”版相比,这次的“意见征集原稿”的规定总体上是严格的,但个人经营贷款和地区间运营等
基础知识储备
在具体讨论之前,需要先决定一些基本的知识点。
(一)网络贷款、现金贷款、辅助贷款和共同贷款
本质上,这四种贷款都是个人支出贷款,是信用贷款。
1、目前三份“征求意见稿”政策文件确定了网络贷款的定义
这三份文件分别是年6月银监会发表的《民间银行网络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意见征集稿)》、年11月银监会发表的《商业银行网络贷款管理办法(意见征集稿)》和年5月银监会发表的《商业银行网络 需要证明的是,前面的两份文件还没有提交正式原稿。
2、共同贷款和辅助贷款(属于网络贷款的一种)
一般来说,银行和互联网企业的融资合作可以进一步分为辅助融资和共同融资。
(一)共同贷款是指合作机构和贷款人根据共同的贷款条件和统一的借款合同,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共同发放的网络贷款。 即,顾客通过互联网企业入口申请融资,银行和互联网企业共同出资,进行风控、贷后管理等,收入和风险根据出资比例分别获得负担,而且商业银行一般不直接接触顾客。
(2)次贷是指次贷机构设计贷款产品,提供客户指南、签证、风险审计和贷款价格、贷后管理等流程服务。 银行、金融企业、小信用企业等机构是通过子信用服务机构直接向顾客贷款的商业模式,这里的子信用服务机构没有直接接触资金。
很明显,这两种合作业务模式的动机是银行具有资金特征,合作机构具有顾客和场景特征,两者的合作具有天然的适应性。
3、现金贷(个人支出贷款,起源于年)
(1)现金贷的简称是小额现金贷款业务(属于个人支出贷款),具有灵活迅速、实时批准、快速会计、每日利息计算的特点。
(2)现金贷(英语对应payday loan )是舶来词汇,有期权的内涵,直译为“工资日贷款”(小额、短期、无担保),1900年的美国(美国放贷者低于劳动者工资水平的价格提前劳动者。
(3)年11月,p2p平台宣布与腾讯客户合作推出“现金信贷”产品,正式拉开现金信贷产品序幕。
(二)风险模型、风险数据、合作机构
在前一个网络克隆的定义中,提出了风险模型、风险数据,网络克隆有另一个重要的缔约方——合作机构。 《商业银行网络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这三个概念也进行了确定。
应该特别注意的是,《意见征集稿》决定了包括但不限于银领域金融机构、保险企业等金融机构、中小信用企业、融资保证企业、电子商务企业、第三方支付机构、新闻科技企业等非金融机构的合作机构范围,
(三)相关政策文件
与网络金融相关的内涵很广。 年4月国务院14部委确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网络金融行业的专业整顿事业,正式拉开了网络金融整顿的大幕。 年10月国务院印发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事业实施方案》通过p2p互联网贷款、股票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网络开展资产管理,跨境金融业务、互联网金融行业 这里讨论的网络贷款也是上述维修行业的一种。
1、完善网络贷款业务
对包括民营银行在内的许多中小银行来说,充分参考直销银行领域的业务模式的网络贷款业务有助于比较有效地突破地区上的限制。 资本金规模小的网络小贷企业和p2p机构等金融机构也希望通过银行的力量实现倍增的贷投入。
2、完善现金信贷业务
在一连串明亮的业绩背景下,现在的贷款相继出现了暴力催收、高利贷等问题。 特别是去年10月发售的兴趣店,其网上现金贷款业务创造的惊人创造力引起了市场的关注,现在的金贷也开始迎来从去年11月到12月的强烈监督管理和集中监督管理。
3、完善网络资产管理工作
网络资产管理业务监督管理的要点是确定组织的卡运营要求,其监督管理期间侧重于-年期间。
二、《征求意见稿》的简要评价
网络贷款具有小额、短期、效率等特点,具体有个人支出贷款、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流动性贷款两种,贷款前和贷款后必须网上进行,都是信用类贷款。 《征求意见稿》适用商业银行、费用金融企业和汽车金融企业,过渡期为2年(相对较宽),根据合作机构的严格规范,对上述两种网络贷款实施差异化规定,对后者(经营贷款)给予奖励。
(1)第一背景
1、网络贷款的监管比较多也比较复杂
总体来说,目前具备融资资格的机构以银行、信托企业、小额融资企业、金融企业、民营银行等最多。 但是,除商业银行外,其余一些受资本金等制约条件限制,信用投入的能力受到限制。 因为这许多放贷机构希望与商业银行合作。 商业银行以前开展的互联网贷款业务也面临着天然的技术制约、场景和顾客制约。 因为这仅通过提供资金的途径就能获得高收益,所以它有不少诱惑性。
但是,与网络贷款业务相关的机构、行业和影响广泛,与此相比,许多监管文件真的很难落地,但落地后的负面冲击也很明显,这种冲击可能不亚于以前的杠杆对实体经济的冲击,因此,以前的
2、零售贷款质量下降了
2019年以来,受共债风险等因素的影响,中国商业银行零售贷款质量下降,许多银行的费用类贷款和信用卡贷款不良率明显上升,并且这种趋势有望继续下去,比如这两年的费用贷款业 天津银行的费用贷款质量都恶化了,比如上海银行的个人费用贷款不良率从0.52%上升到1.15%,天津银行为17.17%
这也应该是这次“征求意见稿”加快发售的理由之一,当然“商业银行网络贷款管理暂行方法(征求意见稿)”本身也是银保监会今年的业务要点之一。
3、2019年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的银行明显增加
网络贷款业务近年来在政策层面受到关注,实际上这两年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的银行也明显增加,第一是在利差狭窄的背景下高利润、低风险的网络贷款业务对商业银行有非常大的迅速发展路径 其中还有天津银行、盛京银行、上海银行、广州农商务等地方银行,包括平安银行( 000001,股票吧)、银行等全国银行。 在市场整体利率有下降趋势的背景下,高收益的网络贷款业务特别不合适,居民方的共债等债务风险的集聚肯定也变大了。
4、中国居民部门的杠杆率近十年来上升很快
2009年以来,中国居民部门的杠杆率迅速上升,特别是年以来,上升速度特别惊人。 2008年末中国居民部门的杠杆率还不到18%,年初为28%左右,年末为不到50%,年末为52.10%,最近一年中国居民部门的杠杆率已经上升了5个百分点以上,达到57.70%的水平,从发达经济体的73.50%开始
因为这个网络贷款业务的迅速发展确实需要一定的节制。 当然,在政策规范的时期,各商业银行对互联网贷款业务的争夺也会加剧。
(二)不利方面
1、费用类个人信用贷款信用设定20万元的限额
《征求意见稿》确定一户用于收费的个人信用贷款信用额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下。 其中到期后一次也不重复还款的,信用期不超过一年。 应该说这项规定比以前严格多了,以前确定了每户个人贷款信用额在30万元以下。
实际上,现在建设行、工行、邮政储蓄银行等开展的网络贷款业务的限额也是20万元,证明了在政策层面国有大流行等早期准备。
2 .对合作机构提出了五个层次的要求
《征求意见稿》对商业银行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的合作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一)对合作机构实施统一的准入机制(包括准入前、准入后等),实施层次分类和名单制管理。 商业银行要从经营状况、管理能力、风控水平等方面判断合作机构,关注合作者的资本充足水平、杠杆率、流动性水平、不良贷款率、贷款集中度及其变化,慎重明确合作机构的名单。
(二)在与合作单位签订的书面合作合同中,应当决定合作范围、操作程序、各方权利、风险分担、顾客权益保护等复印件。
(3)商业银行必须向借款人充分披露自身和合作机构的消息、合作类产品的消息、自身和合作者的权利义务等,避免让顾客产生企业品牌的混淆。
(四)商业银行必须继续管理合作机构,定期进行全面判断,选择适度分散的大体合作机构,避免对合作机构过度依赖,发现合作机构不能继续满足准入条件的,直接
(五)商业银行不得接受不符合保证无担保资质、信用保险和保险经营资质的监督管理要求的合作机构提供的直接或变相增信服务。
以上海银行为例,2019年年报的一些表现与此有密切的关系,(1)进一步加强与头部场景机构的合作(2)分类阶层加深为核心合作伙伴(3)培养新合作伙伴(4)深入点客户层经营白名单。 很明显上海在伙伴方面采取了倾向于名单制管理、头部机构和核心机构的战略。
3、为了防止对居民的过度授信等共债风险,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提出慎重的监督管理要求
居民杠杆率依然上升空,但由于网络贷款业务的存在,现在居民杠杆率上升比较快,多头信用和过度信用的状况比较明显,共债风险比较明显。 因此,《征求意见稿》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预防网络贷款的风险。
(一)商业银行应当全面了解借款人的信用状况,通过对风险监视警报模型的持续监视和判断,发现警报触发条件的,及时警报。
(2)商业银行必须对符合相应条件的贷款采取受托支付办法,精细化受托支付限额管理。
(三)贷款资金的用途必须确定、合法,不得用于住房抵押贷款、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和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不得用于固定资产和股东资本性投资等。
(四)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商业银行的网络贷款状况实施监督检查,建立数据统计和监督机制,提出慎重的监督管理要求。
4、商业银行自己的事件自己做
(1)应该重复自主限制,不要单纯成为捐助者。 也就是说商业银行应该独立进行风险判断和信用批准。
(2)将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行的贷款总额以零售贷款总额或贷款总额的相应比例纳入限额管理(集中度管理),对单一贷款出资比例进行区间管理(与合作者分担风险)。
(三)必须明确根据自身的风险管理水平、网络贷款的规模和结构、应用场景、增信手段等区别化的受托支付限额。
(四)要自主明确目标客户群、信用额度和贷款价格标准。
(五)不得直接或变相给合作单位本身及其相关人员贷款用于坏账。
(六)除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合作机构外,商业银行不得委托合作机构进行贷款发放、利息回收、停止支付等重要环节操作。
(七)在书面合作协议中,合作单位应当确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利息费。 保险企业和具有担保资格的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向借款人收取合理费用,银领域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况除外。
(八)不得委托有暴力督促等违法违规记录的第三方机构清算贷款。
(九)商业银行必须根据借款人的特征、贷款金额,明确跟踪其贷款记录的频率,保证及时获得其全面信用状况。
5、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提出例外要求
(一)商业银行首次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产品上线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其监管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具体包括业务计划状况、风险管理措施、网上网络克隆产品的基本状况、金融客户权益保护及其辅助服务状况等。
(2)商业银行必须对网络贷款业务的开展情况进行年度判断,并在每年4月30日前向银领域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上一年的年度判断报告。
(三)有利的方面
1、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信用限额的上限尚未确定
确定了每户信用类融资额的上限在20万元以下,《征求意见稿》特别强调了对中小企业融资等普惠金融行业的支持。 也就是说,没有确定生产经营中使用的个人融资和流动资金融资信用额的上限。 这应该是最大的利益,至今为止的意见征稿确定了单户公司的流动资金信用额在50万元以下,期限在1年以下。
即商业银行自主决定明确该授信额度的上限。 其中,对于1年以上的上述贷款,《征求意见稿》至少每年要求重新判断和批准与该贷款对应的信用。
2、全面不限,做法人银行开展跨区网络贷款业务
《征求意见稿》确定地的做法人银行必须慎重地开展跨注册地管辖区域的业务,但实际上允许商业银行跨区域开展网络贷款业务,这是据点布局不充分地做法人银行、资金比较不足 结果,如何识别顾客的归属地本身也是一大难点。
(1)地做法人银行没有为开展地区间网络贷款业务设定统一的定量指标,意味着地做法人银行可以开展机构所在地的地区间网络贷款业务。 但是请注意,监管机构有权根据商业银行跨区业务的规模、风险水平等提出更谨慎的监管要求。
(2)对于部分没有实体的经营据点、业务最初在网上开展的银行(最初以民间银行为中心),不受地区间经营的限制。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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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搜狐微门户
标题:“怎么理解商业银行网络贷款业务监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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