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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信息之家的消息,山东省高级法院驳回了腾讯的上诉,腾讯与软媒体共同翻案了信息之家的商业诽谤案。2019年2月15日,这家软媒体公司的it家庭平台发表了一篇名为《社会化,腾讯被迫》的文章。腾讯随后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软媒体公司:1。值得注意的是,在其注册或运营的“it Home”网站上,应用移动应用、今日头条、新浪微博、微信公众号以及转载媒体和平台2。腾讯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赔偿合计300万元,已赔偿给腾讯科技;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诉讼前强制令费用。

腾讯、软媒关于IT之家商业诋毁案终审宣判 山东省高院驳回腾讯诉求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第11、17和23条的规定,一审法院裁定:1 .判决生效后15天内,这家软媒体公司运营的“it Home”网站、应用手机应用、今日头条、新浪微博和微信公众账户。该显要位置连续七天发表声明,消除腾讯科技和深圳腾讯2造成的不良声誉。判决生效后10天内,软媒体公司赔偿腾讯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15万元;3.驳回腾讯科技和深圳腾讯的其他主张。

腾讯、软媒关于IT之家商业诋毁案终审宣判 山东省高院驳回腾讯诉求

软媒体公司不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2民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6月3日,中国判决文件网上公布了青岛软媒体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商业诽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山东省高级法院作出如下判决:1 .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2民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和深圳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索赔..

判决书中提到,经营者不得拒绝他人的评论,这是言论自由的应有之义。评论员不应编造或传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这将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声誉和商品声誉。这也是言论自由的适当界限。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软媒体公司发表评论所依据的论据都是权威媒体的相关报道,没有捏造或传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它只对腾讯的商业行为发表了合理的评论。虽然有些词过于尖锐,但仍属于评论范围,不会误导公众。在信息网络环境下,任何企业的发展和进步都不能完全忽视别人对企业的评价和看法。只要这些批评不是恶意的,没有虚构的事实,不误导公众,即使有时它们可能过于偏颇或片面,相关企业应该倾听、分析、吸收和改进。尤其是知名企业或有较大影响力的企业,应该有较强的容忍度和容忍度,理性对待合法言论,不断改进经营方法,这也是这些企业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只有这样,他们才能获得更多的公众认可,企业才能在竞争中健康、持续地发展。

腾讯、软媒关于IT之家商业诋毁案终审宣判 山东省高院驳回腾讯诉求

来源:搜狐微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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