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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标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为进一步加大降低成本力度,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我国信息、通信和航天事业的发展,经研究,决定降低部分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共移动通信系统频率占用费标准
(a)降低3000 MHz以上频带的频率占用费标准。在全国使用的频段中,3000-4000 MHz频段由800万元/MhZ/年降至500万元/MhZ/年,4000-6000 MHz频段由800万元/MhZ/年降至300万元/MhZ/年,6000 MHz以上频段由800万元/MhZ/年降至50万元/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频段由80万元/年降至50万元/年,3000-4000兆赫频段由80万元/年降至4000-6000兆赫频段,6000兆赫以上频段由80万元/年降至80万元/年
(二)降低5g公共移动通信系统的频率占用费标准。为鼓励新技术和新业务的发展,对5g公共移动通信系统的频率占用费标准实行“前三年减少,后三年逐步到位”的优惠政策,即从5g公共通信系统频率使用许可证发放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按财政年度计算,下同);第四年至第六年,分别按国家收费标准的25%、50%和75%收取射频占用费,第七年及以后按国家收费标准的100%收取射频占用费。
(3)使用范围有限的公共移动通信系统频段(如仅限室内使用),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的30%收取射频占用费。
二、卫星通信系统频率占用费标准
(1)调整网络运营的高通量卫星系统的频率占用费收费方式。根据高通量卫星系统的技术和运行特点,对ka波段(17.7-21.2 GHz和27.5-31 GHz)高通量卫星系统的频率占用费收费方法进行了调整,即按空无线电台500元/MHz/年(传输),地球站250元/MHz/年(传输)收费。
(二)降低科学研究卫星系统频率占用费标准。列入国家重大项目用于开展科研的/0电台和地球站,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的50%收取频率占用费,即/0。
除了网络运营的ka波段高通量卫星系统和空科研的国家重大专用卫星系统外,其他卫星通信系统的频率占用费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空无线电台500元/MHz/年(发射),地球站250元/年。
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降低频率占用费标准和各项优惠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各级价格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收费行为。
四、上述规定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未缴纳的频率占用费应于2018年4月1日前缴纳,缴纳时按原标准征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2018年4月19日
来源:搜狐微门户
标题:发改委:降低5G公众移动通信系统频率占用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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