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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路上偶然遇到妙龄的女性,男人搭话,发现对方是“傻瓜”,带她去自己的租房建立了性关系。 上帝以为他不认识鬼,不想因此被判强奸罪,被判了三年零两个月的刑。 今年6月1日下午17点左右,一位快递员黄某在西宁市市区的一个小区门口送快递,撞到举止奇怪的女性,搭话问他是否想和自己成为朋友。 很快黄某发现对方有智力障碍,形形色色,把女性带到了位于城区南山路的租赁店,在知道这个女性精神不正常的情况下,依然和她发生了性关系。 黄某认为对方精神不正常,他做的事件无人知晓,对事件的严重性没有任何意识。 但是两天后公安机关逮捕了他归案。 原来,女性家人看到她迟到了,就马上去派出所报了案。 在公安机关的搜查下,发现了女性,黄某的犯罪也很快被发现,黄某因涉嫌强奸罪依法被逮捕,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因涉嫌黄某强奸罪向西宁市城中区法院提起公诉。 城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黄某违背女性意愿,与有无性防卫能力的女性发生性关系,这种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法庭自行认罪,根据情节酌情判处刑罚,判处徒刑3年2个月。 西宁市城中区法院的法官指出,强奸罪的本质特征是违背女性意志,使用暴力压力和其他手段发生性行为。 本案被告人黄某知道女性精神异常还在发生性行为,无论他采取什么手段,还是没有被女性抵抗,都必须在强奸罪论所。 普法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女性的,有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奸淫未满14岁的年轻女性,是强奸论,出于重罚。 强奸女性,通奸幼女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1)强奸女性,通奸幼女情节不好的(2)强奸女性,通奸的年轻女性多的(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女性。
来源:搜狐微门户
标题:热门:城中法院:诱骗强奸智障女 一男子获刑三年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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